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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店店主因销售“天堂”雨具,遭到知名伞业品牌“天堂”的起诉,引发了一场关于品牌权益的法律纠纷。
网店与“天堂”雨具的纠纷
杭州天堂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堂伞公司”)自1997年成立以来,以其品质和技术工艺,成为全国制伞行业的领军品牌之一,天堂伞公司的产品线涵盖了雨伞、太阳伞、雨衣等多种类别,深受市场用户的认可。
天堂伞公司重视商标权和品牌形象的保护,注册使用“天堂”、“天堂伞”等商标,同时积极采取措施打击侵权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今年7月,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案,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天堂伞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1.8万元。
原告天堂伞公司发现被告李某在某电商平台上开设了名为“天堂平安伞”的店铺,店铺中有91条案涉商标的侵权链接,大量销售带有原告注册商标的产品,且在店铺案涉侵权链接的商品标题、商品详情页中均大量突出使用“天堂伞”的商标。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原告天堂伞公司在核定的商品上享有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李某开设的店铺在店铺名称、商品链接、商品参数等处使用“天堂伞”字样,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为案涉店铺与原告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或误认为案涉店铺销售的商品来源于原告或与原告存在特定的联系,具有明显攀附原告商誉的目的,被告李某销售案涉商品的行为构成对原告案涉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因李某已关闭案涉店铺,停止侵权行为,法院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天堂伞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1.8万元。
商标侵权类型及使用后果
随着社会对商标价值的认可和企业品牌意识的增强,商标成为了企业的重要资产。然而,经济利益的驱动也催生了一种不良现象——假冒他人商标的“搭便车”行为。该行为不仅日益增多,而且严重侵犯了商标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不仅误导公众,损害商家的商业声誉和利益,还破坏市场秩序。
在市场经营中,商标侵权行为多样。《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对此有明确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形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这些侵权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也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涉及到商标侵权,商标权利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赔偿数额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也可以根据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情节严重的,侵权人还需承担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天堂伞”作为天堂伞公司经营多年的品牌,在销售市场上具有一定影响力,该判决较好地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和商标专用权。同时也警示所有商家,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去试探法律的边界,而应始终秉持诚信原则,共同营造规范的市场环境。